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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秦代和西漢中期采用的謫發(fā)辦法,因為是對罪官和逃犯等七種人加以處罰,逼迫他們服勞役和兵役,所以稱為“七科謫”。除上屬兩種人外,還有贅壻(過期無錢回贖的奴仆)、有市籍的商人、曾經(jīng)有“市籍”的人、父母曾經(jīng)有“市籍”者 (本文共 152 字 ) [閱讀本文]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