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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五十八條 (不在人推定死亡的宣告)自溯至不在人最后音信之日起經(jīng)過十年時(shí),依第四十八條管轄法院,得基于檢察官或第五十條最初幾項(xiàng)所示任何人的請(qǐng)求,以判決宣告溯至最后音信之日推定不在人死亡。不論于何種場(chǎng)合,自不在人 (共 1617 字) [閱讀本文]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