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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八十三條 (一般之意定住所)一、人以常居所所在地為其住所;如在不同地方有常居所,則任一居住地均視為其住所。二、對無常居所之人,以其偶然居所所在地為其住所;不能確定偶然居所時,則視其身處之地為其住所。第八十四條 (共 719 字) [閱讀本文]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