班氏著志,牴牾者多。在于《五行》,蕪累尤甚。今輒條其錯繆,定為四科:一曰引書失宜,二曰敘事乖理,三曰釋災多濫,四曰古學不精。又于四科之中,疏為雜目,類聚區(qū)分,編之如后。
第一科引書失宜者,其流有四:一曰史記、《左氏》,交錯相并;二曰《春秋》、史記,雜亂難別;三曰屢舉《春秋》,言無定體;四曰書名去取,所記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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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科引書失宜者,其流有四:一曰史記、《左氏》,交錯相并;二曰《春秋》、史記,雜亂難別;三曰屢舉《春秋》,言無定體;四曰書名去取,所記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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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志敘言之不從也,先稱史記周單襄公告魯成公曰,晉將有亂。又稱宣公六年,鄭公子曼滿與王子伯廖語,欲為卿。案宣公六年,自《左傳》所載也。夫上論單襄,則持史記以標首;下列曼滿,則遺《左氏》而無言。遂令讀者疑此宣公,亦出史記;而不云魯后,莫定何邦。是非難悟,進退無準。此所謂史記、《左氏》交錯相亻并也。
《志》云:史記成公十六年,公會諸侯于周。案成公者,即魯侯也。班氏凡說魯之某公,皆以《春秋》為冠。何則?《春秋》者,魯史之號。言《春秋》則知是魯君。今引史記居先,成公在下,書非魯史,而公舍魯名。膠柱不移,守株何甚。此所謂《春秋》、《史記》雜亂難別也。
案班《書》為志,本以漢為主。在于漢時,直記其帝號謚耳。至于它代,則云某書、某國君,此其大例也。至如敘火不炎上,具《春秋》桓公十四年;次敘稼穡不成,直云嚴公二十八年而已。夫以火、稼之間,別書漢、莽之事。年代已隔,去魯尤疏。洎乎改說異端,仍取《春秋》為始,而于嚴公之上,不復以《春秋》建名。遂使?jié)h帝、魯公,同歸一揆。必為永例,理亦可容。在諸異科,事又不爾。求之畫一,其例無恒。此所謂屢舉《春秋》,言無定體也。
案本《志》敘漢以前事,多略其書名。至于服妖章,初云晉獻公使太子率師,佩以金玦。續(xù)云鄭子臧好為聚鷸之冠。此二事之上,每加《左氏》為首。夫一言可悉,而再列其名。省則都捐,繁則太甚。此所謂書名去取,所記不同也。
第二科敘事乖理者,其流有五:一曰徒發(fā)首端,不副征驗;二曰虛編古語,討事不終;三曰直引時談,竟無它述;四曰科條不整,尋繹難知;五曰標舉年號,詳略無準。
《志》曰:《左氏》昭公十五年,晉籍談如周葬穆后。既除喪而燕。叔向曰:王其不終乎!吾聞之,所樂必卒焉。今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,于是乎與喪賓燕,樂憂甚矣。禮,王之大經(jīng)也。一動而失二禮,無大經(jīng)矣,將安用之。案其后七年,王室終如羊舌所說,此即其效也,而班氏了不言之。此所謂徒發(fā)首端,不副征驗也。
《志》云:《左氏》襄公二十九年,晉女齊語智伯曰:齊高子容、宋司徒皆將不免。子容專,司徒侈,皆亡家之主也。專者速及,侈則將以力斃。九月,高子出奔北燕,所載至此,更無他說。案《左氏》昭公二十年,宋司徒奔陳。而班氏探諸本傳,直寫片言。閱彼全書,唯征半事。遂令學者疑丘明之說,有是有非;女齊之言,或得或失。此所謂虛編古語,討事不終也。
《志》云:成帝于鴻嘉、永始之載,好為微行,置私田于民間。谷永諫曰:諸侯夢得田,占為失國。而況王蓄私田財物,為庶人之事乎。已下弗云成帝意悛與不悛,谷永言效與不效。諫詞雖具,諸事闕如。此所謂直引時談,竟無它述者也。
其述庶征之恒寒也,先云釐公十年冬,大雨雹。隨載劉向之占,次云《公羊經(jīng)》曰“大雨雹”,續(xù)書董生之解。案《公羊經(jīng)》所說,與上奚殊?而再列其辭,俱云“大雨雹”而已。又此科始言大雪與雹,繼言殞霜殺草,起自春秋,訖乎漢代。其事既盡,乃重敘雹災。分散相離,斷絕無趣。夫同是一類,而限成二條。
首尾紛拏,而章句錯糅。此所謂科條不整,尋繹難知者也。
夫人君改元,肇自劉氏。史官所錄,須存凡例。案斯《志》之記異也,首列元封年號,不詳漢代何君;次言地節(jié)、河平,具述宣、成二帝。武稱元鼎,每歲皆書;哀曰建平,同年必錄。此所謂標舉年號,詳略無準者也。
第三科釋災多濫者,其流有八:一曰商榷前世,全違故實;二曰影響不接,牽引相會;三曰敷演多端,準的無主;四曰輕持善政,用配妖禍;五曰但伸解釋,不顯符應;六曰考核雖讜,義理非精;七曰妖祥可知,寢默無說;八曰不循經(jīng)典,自任胸懷。
《志》云:“周威烈王二十三年,九鼎震。”“是歲,韓、魏、趙篡晉而分其地,威烈王命以為諸侯。天子不恤同姓,而爵其賊臣,天下不附矣?!卑钢墚攽?zhàn)國之世,微弱尤甚。故君疑竊斧,臺名逃債。正比夫泗上諸侯,附庸小國者耳。
至如三晉跋扈,欲為諸侯,雖假王命,實由己出。譬夫近代莽稱安漢,匪平帝之至誠;卓號太師,豈獻皇之本愿。而作者茍責威烈以妄施爵賞,坐貽妖孽,豈得謂“人之情偽盡知之矣”者乎!此所謂商榷前世,全違故實也。
《志》云:昭公十六年九月,大雩。先是,昭母夫人歸氏薨,昭不戚而大蒐于比蒲。又曰定公十二年九月,大雩。先是,公自侵鄭歸而城中城,二大夫圍鄆。
案大蒐于比蒲,昭之十一年。城中城、圍鄆,定之六年也。其二役去雩,皆非一載。夫以國家恒事,而坐延災眚,歲月既遙,而方聞響應。斯豈非烏有成說,扣寂為辭者哉!此所謂影響不接,牽引相會也。
《志》云:嚴公七年秋,大水。董仲舒、劉向以為嚴母姜與兄齊侯淫,共殺桓公。嚴釋父仇,復娶齊女,未人而先與之淫,一年再出會,于道逆亂,臣下賤之應也。又云:十一年秋,宋大水。董仲舒以為時魯、宋比年有乘丘、鄑之戰(zhàn),百姓愁怨,陰氣盛,故二國俱水。案此說有三失焉。何者?嚴公十三年、十一年,公敗宋師于乘丘及鄑。夫以制勝克敵,策勛命賞,可以歡榮降福,而反愁怨貽災邪?其一失也。且先是數(shù)年,嚴遭大水,校其時月,殊在戰(zhàn)前。而云與宋交兵,故二國大水,其二失也。況于七年之內(nèi),已釋水災,始以齊女為辭,終以宋師為應。前后靡定,向背何依?其失三也。夫以一災示青,而三說競興,此所謂敷演多端,準的無主也。
其釋“厥咎舒,厥罰恒燠”,以為其政弛慢,失在舒緩,故罰之以燠,冬而亡冰。尋其解《春秋》之無冰也,皆主內(nèi)失黎庶,外失諸侯,不事誅賞,不明善惡,蠻夷猾夏,天子不能討,大夫擅權,邦君不敢制。若斯而已矣。次至武帝元狩六年冬,亡冰,而云先是遣衛(wèi)、霍二將軍窮追單于,斬首十余萬級歸,而大行慶賞。上又閔悔勤勞,遣使巡行天下,存賜鰥寡,假與乏困,舉遺逸獨行君子詣行在所??幸詾楸阋苏撸县┫?、御史以聞。于是天下咸喜。案漢帝其武功文德也如彼,其先猛后寬也如此,豈是有懦弱凌遲之失,而無刑罰戡定之功哉!
何得茍以無冰示災,便謂與昔人同罪。矛盾自已,始末相違,豈其甚邪?此所謂輕持善政,用配妖禍也。
《志》云:孝昭元鳳三年,太山有大石立。眭孟以為當有庶人為天子者。京房《易傳》云:“太山之石顛而下,圣人受命人君虜?!庇衷唬菏⒂谏剑諡樘煜滦?。案此當是孝宣皇帝即位之祥也。宣帝出自閭閻,坐登扆極,所謂庶人受命者也。以曾孫血屬,上纂皇統(tǒng),所謂同姓雄者。昌邑見廢,謫君遠方,所謂人君虜者也。班《書》載此征祥,雖具有剖析,而求諸后應,曾不縷陳。敘事之宜,豈其若斯?茍文有所闕,則何以載言者哉?此所謂但伸解釋,不顯符應也。
《志》云:成帝建始三年,小女陳持弓年九歲,走入未央宮。又云:綏和二年,男子王褒入北司馬門,上前殿。班《志》雖有證據(jù),言多疏闊。今聊演而申之。案女子九歲者,九則陽數(shù)之極也。男子王褒者,王則臣君之姓也。入北司馬門上前殿者,三莽始為大司馬,至哀帝時就國,帝崩后,仍此官,因以篡位。夫人入司馬門而上殿,亦由從大司馬而升極。災祥示兆,其事甚明。忽而不書,為略何甚?此所謂解釋雖讜,義理非精也。
《志》云:哀帝建平四年,山陽女子田無嗇懷妊,未生二月,兒啼腹中。及生,不舉,葬之陌上。三日,人過聞啼聲。母掘土收養(yǎng)。尋本《志》雖述此妖災,而了無解釋。案人從胞到育,含靈受氣,始末有成數(shù),前后有定準。至于在孕甫爾,遽發(fā)啼聲者,亦由物有基業(yè)未彰,而形象已兆,即王氏篡國之征。生而不舉,葬而不死者,亦由物有期運已定,非誅剪所平,即王氏受命之應也。又案班云小女陳持弓者,陳即莽所出;如女子田無嗇者,田故莽之本宗。事既同占,言無一概。豈非唯知其一,而不知其二者乎?此所謂妖祥可知,寢默無說也。
當春秋之時,諸國賢俊多矣。如沙鹿其壞,梁山云崩,鹢退蜚于宋者,龍交斗于鄭水?;虿?、子產(chǎn),具述其非妖;或卜偃、史過,盛言其必應。蓋于時有識君子以為美談。故左氏書之不刊,貽厥來裔。既而古今路阻,聞見壤隔,至漢代儒者董仲舒、劉向之徒,始別構異聞,輔申它說。以茲后學,陵彼先賢,皆今諺所謂“季與厥昆,爭知嫂諱”者也。而班《志》尚舍長用短,捐舊習新,茍出異同,自矜魁博,多見其無識者矣。此所謂不循經(jīng)典,自任胸懷也。
第四科古學不精者,其流有三:一曰博引前書,網(wǎng)羅不盡;二曰兼采《左氏》,遺逸甚多;三曰屢舉舊事,不知所出。
《志》云:庶征之恒風,劉向以為《春秋》無其應。劉歆以為釐十六年,《左氏傳》釋六鶂退飛是也。案舊史劉向?qū)W《谷梁》,劉歆學《左氏》。既祖習各異,而聞見不同,信矣。而周木斯拔,鄭車僨濟,風之為害,備于《尚書》、《左傳》。向則略而不信,歆則知而不傳。又詳言從怪,歷敘群妖。述雨氂為災,而不尋趙毛生地;書異鳥相育,而不載宋雀生鹯。斯皆見小忘大,舉輕略重。蓋學有不同,識無通鑒故也。且當炎漢之代,厥異尤奇。若景帝承平,赤風如血;于公在職,亢陽為旱。惟紀與傳,各具其詳,在于《志》中,獨無其說也,何哉?
此所謂博引前書,網(wǎng)羅不盡也。
《左傳》云:宋人逐猰狗,華臣出奔陳。又云:宋公子地有白馬,景公奪而朱其尾鬛。地弟辰以肖叛。班《志》書此二事,以為犬馬之禍。案《左氏》所載,斯流實繁。如季氏之逆也,由斗雞而傅介;衛(wèi)侯之敗也,因養(yǎng)鶴以乘軒。曹亡首于獲雁,鄭弒萌于解黿。郄至奪而家滅,華元殺羊而卒奔。此亦白黑之祥,羽毛之孽,何獨舍而不論,唯征犬馬而已。此所謂兼采《左氏》,遺逸甚多也。
案《太史公書》自《春秋》以前,所有國家災眚,賢哲占侯,皆出于《左氏》、《國語》者也。今班《志》所引,上自周之幽厲,下終魯之定、哀,而不云《國語》,唯稱史記,豈非忘本徇末,逐近棄遠者乎?此所謂屢舉舊事,不知所出也。
所定多目,凡二十種。但其失既眾,不可殫論。故每日之中,或舉一事。庶觸類而長,他皆可知。又案斯志之作也。本欲明吉兇,釋休咎,懲惡勸善,以戒將來。至如春秋已還,漢代而往,其間日蝕、地震、石隕、山崩、雨雹、雨魚、大旱、大水、犬豕為禍,桃李冬花,多直敘其災,而不言其應。此乃魯史之《春秋》、《漢書》之帝紀耳,何用復編之于此志哉!昔班叔皮云:司馬遷敘相如則舉其郡縣,著其字。蕭、曹、陳平之屬,仲舒并時之人,不記其字,或縣而不郡,蓋有所未暇也。若孟堅此《志》,錯謬殊多,豈亦刊削未周者邪?不然,何脫略之甚也。亦有穿鑿成文,強生異義。如蜮之惑,麋之為迷,隕五石者,齊五子之征。潰七山者,漢七國之象。叔服會葬,郕伯來奔,亢陽所以成妖,鄭易許田,魯謀萊國,食苗所以為禍。諸如此比,其類弘多。徒有解釋,無足觀采。知音君子,幸為詳焉。
收起 《志》云:史記成公十六年,公會諸侯于周。案成公者,即魯侯也。班氏凡說魯之某公,皆以《春秋》為冠。何則?《春秋》者,魯史之號。言《春秋》則知是魯君。今引史記居先,成公在下,書非魯史,而公舍魯名。膠柱不移,守株何甚。此所謂《春秋》、《史記》雜亂難別也。
案班《書》為志,本以漢為主。在于漢時,直記其帝號謚耳。至于它代,則云某書、某國君,此其大例也。至如敘火不炎上,具《春秋》桓公十四年;次敘稼穡不成,直云嚴公二十八年而已。夫以火、稼之間,別書漢、莽之事。年代已隔,去魯尤疏。洎乎改說異端,仍取《春秋》為始,而于嚴公之上,不復以《春秋》建名。遂使?jié)h帝、魯公,同歸一揆。必為永例,理亦可容。在諸異科,事又不爾。求之畫一,其例無恒。此所謂屢舉《春秋》,言無定體也。
案本《志》敘漢以前事,多略其書名。至于服妖章,初云晉獻公使太子率師,佩以金玦。續(xù)云鄭子臧好為聚鷸之冠。此二事之上,每加《左氏》為首。夫一言可悉,而再列其名。省則都捐,繁則太甚。此所謂書名去取,所記不同也。
第二科敘事乖理者,其流有五:一曰徒發(fā)首端,不副征驗;二曰虛編古語,討事不終;三曰直引時談,竟無它述;四曰科條不整,尋繹難知;五曰標舉年號,詳略無準。
《志》曰:《左氏》昭公十五年,晉籍談如周葬穆后。既除喪而燕。叔向曰:王其不終乎!吾聞之,所樂必卒焉。今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,于是乎與喪賓燕,樂憂甚矣。禮,王之大經(jīng)也。一動而失二禮,無大經(jīng)矣,將安用之。案其后七年,王室終如羊舌所說,此即其效也,而班氏了不言之。此所謂徒發(fā)首端,不副征驗也。
《志》云:《左氏》襄公二十九年,晉女齊語智伯曰:齊高子容、宋司徒皆將不免。子容專,司徒侈,皆亡家之主也。專者速及,侈則將以力斃。九月,高子出奔北燕,所載至此,更無他說。案《左氏》昭公二十年,宋司徒奔陳。而班氏探諸本傳,直寫片言。閱彼全書,唯征半事。遂令學者疑丘明之說,有是有非;女齊之言,或得或失。此所謂虛編古語,討事不終也。
《志》云:成帝于鴻嘉、永始之載,好為微行,置私田于民間。谷永諫曰:諸侯夢得田,占為失國。而況王蓄私田財物,為庶人之事乎。已下弗云成帝意悛與不悛,谷永言效與不效。諫詞雖具,諸事闕如。此所謂直引時談,竟無它述者也。
其述庶征之恒寒也,先云釐公十年冬,大雨雹。隨載劉向之占,次云《公羊經(jīng)》曰“大雨雹”,續(xù)書董生之解。案《公羊經(jīng)》所說,與上奚殊?而再列其辭,俱云“大雨雹”而已。又此科始言大雪與雹,繼言殞霜殺草,起自春秋,訖乎漢代。其事既盡,乃重敘雹災。分散相離,斷絕無趣。夫同是一類,而限成二條。
首尾紛拏,而章句錯糅。此所謂科條不整,尋繹難知者也。
夫人君改元,肇自劉氏。史官所錄,須存凡例。案斯《志》之記異也,首列元封年號,不詳漢代何君;次言地節(jié)、河平,具述宣、成二帝。武稱元鼎,每歲皆書;哀曰建平,同年必錄。此所謂標舉年號,詳略無準者也。
第三科釋災多濫者,其流有八:一曰商榷前世,全違故實;二曰影響不接,牽引相會;三曰敷演多端,準的無主;四曰輕持善政,用配妖禍;五曰但伸解釋,不顯符應;六曰考核雖讜,義理非精;七曰妖祥可知,寢默無說;八曰不循經(jīng)典,自任胸懷。
《志》云:“周威烈王二十三年,九鼎震。”“是歲,韓、魏、趙篡晉而分其地,威烈王命以為諸侯。天子不恤同姓,而爵其賊臣,天下不附矣?!卑钢墚攽?zhàn)國之世,微弱尤甚。故君疑竊斧,臺名逃債。正比夫泗上諸侯,附庸小國者耳。
至如三晉跋扈,欲為諸侯,雖假王命,實由己出。譬夫近代莽稱安漢,匪平帝之至誠;卓號太師,豈獻皇之本愿。而作者茍責威烈以妄施爵賞,坐貽妖孽,豈得謂“人之情偽盡知之矣”者乎!此所謂商榷前世,全違故實也。
《志》云:昭公十六年九月,大雩。先是,昭母夫人歸氏薨,昭不戚而大蒐于比蒲。又曰定公十二年九月,大雩。先是,公自侵鄭歸而城中城,二大夫圍鄆。
案大蒐于比蒲,昭之十一年。城中城、圍鄆,定之六年也。其二役去雩,皆非一載。夫以國家恒事,而坐延災眚,歲月既遙,而方聞響應。斯豈非烏有成說,扣寂為辭者哉!此所謂影響不接,牽引相會也。
《志》云:嚴公七年秋,大水。董仲舒、劉向以為嚴母姜與兄齊侯淫,共殺桓公。嚴釋父仇,復娶齊女,未人而先與之淫,一年再出會,于道逆亂,臣下賤之應也。又云:十一年秋,宋大水。董仲舒以為時魯、宋比年有乘丘、鄑之戰(zhàn),百姓愁怨,陰氣盛,故二國俱水。案此說有三失焉。何者?嚴公十三年、十一年,公敗宋師于乘丘及鄑。夫以制勝克敵,策勛命賞,可以歡榮降福,而反愁怨貽災邪?其一失也。且先是數(shù)年,嚴遭大水,校其時月,殊在戰(zhàn)前。而云與宋交兵,故二國大水,其二失也。況于七年之內(nèi),已釋水災,始以齊女為辭,終以宋師為應。前后靡定,向背何依?其失三也。夫以一災示青,而三說競興,此所謂敷演多端,準的無主也。
其釋“厥咎舒,厥罰恒燠”,以為其政弛慢,失在舒緩,故罰之以燠,冬而亡冰。尋其解《春秋》之無冰也,皆主內(nèi)失黎庶,外失諸侯,不事誅賞,不明善惡,蠻夷猾夏,天子不能討,大夫擅權,邦君不敢制。若斯而已矣。次至武帝元狩六年冬,亡冰,而云先是遣衛(wèi)、霍二將軍窮追單于,斬首十余萬級歸,而大行慶賞。上又閔悔勤勞,遣使巡行天下,存賜鰥寡,假與乏困,舉遺逸獨行君子詣行在所??幸詾楸阋苏撸县┫?、御史以聞。于是天下咸喜。案漢帝其武功文德也如彼,其先猛后寬也如此,豈是有懦弱凌遲之失,而無刑罰戡定之功哉!
何得茍以無冰示災,便謂與昔人同罪。矛盾自已,始末相違,豈其甚邪?此所謂輕持善政,用配妖禍也。
《志》云:孝昭元鳳三年,太山有大石立。眭孟以為當有庶人為天子者。京房《易傳》云:“太山之石顛而下,圣人受命人君虜?!庇衷唬菏⒂谏剑諡樘煜滦?。案此當是孝宣皇帝即位之祥也。宣帝出自閭閻,坐登扆極,所謂庶人受命者也。以曾孫血屬,上纂皇統(tǒng),所謂同姓雄者。昌邑見廢,謫君遠方,所謂人君虜者也。班《書》載此征祥,雖具有剖析,而求諸后應,曾不縷陳。敘事之宜,豈其若斯?茍文有所闕,則何以載言者哉?此所謂但伸解釋,不顯符應也。
《志》云:成帝建始三年,小女陳持弓年九歲,走入未央宮。又云:綏和二年,男子王褒入北司馬門,上前殿。班《志》雖有證據(jù),言多疏闊。今聊演而申之。案女子九歲者,九則陽數(shù)之極也。男子王褒者,王則臣君之姓也。入北司馬門上前殿者,三莽始為大司馬,至哀帝時就國,帝崩后,仍此官,因以篡位。夫人入司馬門而上殿,亦由從大司馬而升極。災祥示兆,其事甚明。忽而不書,為略何甚?此所謂解釋雖讜,義理非精也。
《志》云:哀帝建平四年,山陽女子田無嗇懷妊,未生二月,兒啼腹中。及生,不舉,葬之陌上。三日,人過聞啼聲。母掘土收養(yǎng)。尋本《志》雖述此妖災,而了無解釋。案人從胞到育,含靈受氣,始末有成數(shù),前后有定準。至于在孕甫爾,遽發(fā)啼聲者,亦由物有基業(yè)未彰,而形象已兆,即王氏篡國之征。生而不舉,葬而不死者,亦由物有期運已定,非誅剪所平,即王氏受命之應也。又案班云小女陳持弓者,陳即莽所出;如女子田無嗇者,田故莽之本宗。事既同占,言無一概。豈非唯知其一,而不知其二者乎?此所謂妖祥可知,寢默無說也。
當春秋之時,諸國賢俊多矣。如沙鹿其壞,梁山云崩,鹢退蜚于宋者,龍交斗于鄭水?;虿?、子產(chǎn),具述其非妖;或卜偃、史過,盛言其必應。蓋于時有識君子以為美談。故左氏書之不刊,貽厥來裔。既而古今路阻,聞見壤隔,至漢代儒者董仲舒、劉向之徒,始別構異聞,輔申它說。以茲后學,陵彼先賢,皆今諺所謂“季與厥昆,爭知嫂諱”者也。而班《志》尚舍長用短,捐舊習新,茍出異同,自矜魁博,多見其無識者矣。此所謂不循經(jīng)典,自任胸懷也。
第四科古學不精者,其流有三:一曰博引前書,網(wǎng)羅不盡;二曰兼采《左氏》,遺逸甚多;三曰屢舉舊事,不知所出。
《志》云:庶征之恒風,劉向以為《春秋》無其應。劉歆以為釐十六年,《左氏傳》釋六鶂退飛是也。案舊史劉向?qū)W《谷梁》,劉歆學《左氏》。既祖習各異,而聞見不同,信矣。而周木斯拔,鄭車僨濟,風之為害,備于《尚書》、《左傳》。向則略而不信,歆則知而不傳。又詳言從怪,歷敘群妖。述雨氂為災,而不尋趙毛生地;書異鳥相育,而不載宋雀生鹯。斯皆見小忘大,舉輕略重。蓋學有不同,識無通鑒故也。且當炎漢之代,厥異尤奇。若景帝承平,赤風如血;于公在職,亢陽為旱。惟紀與傳,各具其詳,在于《志》中,獨無其說也,何哉?
此所謂博引前書,網(wǎng)羅不盡也。
《左傳》云:宋人逐猰狗,華臣出奔陳。又云:宋公子地有白馬,景公奪而朱其尾鬛。地弟辰以肖叛。班《志》書此二事,以為犬馬之禍。案《左氏》所載,斯流實繁。如季氏之逆也,由斗雞而傅介;衛(wèi)侯之敗也,因養(yǎng)鶴以乘軒。曹亡首于獲雁,鄭弒萌于解黿。郄至奪而家滅,華元殺羊而卒奔。此亦白黑之祥,羽毛之孽,何獨舍而不論,唯征犬馬而已。此所謂兼采《左氏》,遺逸甚多也。
案《太史公書》自《春秋》以前,所有國家災眚,賢哲占侯,皆出于《左氏》、《國語》者也。今班《志》所引,上自周之幽厲,下終魯之定、哀,而不云《國語》,唯稱史記,豈非忘本徇末,逐近棄遠者乎?此所謂屢舉舊事,不知所出也。
所定多目,凡二十種。但其失既眾,不可殫論。故每日之中,或舉一事。庶觸類而長,他皆可知。又案斯志之作也。本欲明吉兇,釋休咎,懲惡勸善,以戒將來。至如春秋已還,漢代而往,其間日蝕、地震、石隕、山崩、雨雹、雨魚、大旱、大水、犬豕為禍,桃李冬花,多直敘其災,而不言其應。此乃魯史之《春秋》、《漢書》之帝紀耳,何用復編之于此志哉!昔班叔皮云:司馬遷敘相如則舉其郡縣,著其字。蕭、曹、陳平之屬,仲舒并時之人,不記其字,或縣而不郡,蓋有所未暇也。若孟堅此《志》,錯謬殊多,豈亦刊削未周者邪?不然,何脫略之甚也。亦有穿鑿成文,強生異義。如蜮之惑,麋之為迷,隕五石者,齊五子之征。潰七山者,漢七國之象。叔服會葬,郕伯來奔,亢陽所以成妖,鄭易許田,魯謀萊國,食苗所以為禍。諸如此比,其類弘多。徒有解釋,無足觀采。知音君子,幸為詳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