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馬遷説:“《春秋》采善貶惡。”又説:“《春秋》之中,弒君三十六。”這裏舉其所記“弒君”的第二件事,認(rèn)爲(wèi)是“犯上作亂”,看來(lái)有其例示意義。我們生在兩千餘年後,不妨根據(jù)今人的觀點(diǎn),把它審議一下。在魯桓公元年(公元前 (共 3354 字) [閱讀本文]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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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司馬遷説:“《春秋》采善貶惡。”又説:“《春秋》之中,弒君三十六。”這裏舉其所記“弒君”的第二件事,認(rèn)爲(wèi)是“犯上作亂”,看來(lái)有其例示意義。我們生在兩千餘年後,不妨根據(jù)今人的觀點(diǎn),把它審議一下。在魯桓公元年(公元前 (共 3354 字) [閱讀本文]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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