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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級管理人員:(一)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;(二) 因貪污、賄賂、侵占財產(chǎn)、挪用財產(chǎn)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(jīng)濟秩序,被判處刑罰, 執(zhí)行期滿未逾五年 (共 375 字) [閱讀本文]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