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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1.身體不適 凡大怒、大驚、過饑、過飽、酒醉、過勞時,均不宜針刺。身體極度衰弱者,亦慎用。2. 孕婦 3個月以內者,下腹部禁針;3個月以上者,上腹部及其他能引起腹部劇烈反應的腧穴均應禁針。孕婦有流產史者亦禁針。3. 重要臟腑、 (共 186 字) [閱讀本文] >>